立院通過 汽車駕駛不讓行人罰1200~3600元

(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九日電)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,增訂汽車駕駛人轉彎或經行人穿越道不禮讓行人,罰款新台幣一千兩百元至三六千百元。紅燈右轉罰款減輕為六百元至一千八百元,並刪除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的處罰規定等。

立法院原本在上一屆會期末法案大清倉時,朝野已達成共識通過此案,但因處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時觸礁,引發在野黨撤簽,未竟其功。此案這會期捲土重來,院會下午三讀通過,修正幅度相當大,重點如下:

紅燈右轉行為原來比照闖紅燈行為,處罰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,草案修正為,屬紅燈右轉行為者,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。

為保障行人,增訂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或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,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,處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。

原條例規定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,處一千兩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,並沒收感應器;修正通過的條文將此刪除,不罰款。

為了防止飆車惡風,汽車駕駛人駕車行車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者,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禁止駕駛。

以科學儀器取得汽車駕駛人違規資料證據應為定置式,並定期於網站公布設置地點。行車速度超過規定的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的最低速限,採固定式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舉發,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,於高速公路、快速道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,明顯標示之。

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,處駕駛人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;有關幼童安置方式、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,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。

汽車駕駛人迴車違規,罰鍰由現行二百元至六百元,提高至六百元至一千八百元;而違規倒車罰鍰則由二百元至四百元,提高至六百元至一千二百元。

汽車駕駛人肇事而無人受傷或死亡,未依規定處置者,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,逃逸者,吊扣駕照一至三個月;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,應採取救護措施及規定處置,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,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,違反者處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,逃逸者,則吊銷駕照。

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者,吊銷駕照,並不得再考領。避免汽車駕駛人「押駕照」,形成處罰漏洞,也刪除易處吊扣駕照或牌照制度,另增訂,罰鍰不繳納者,依法移送強制執行。也增列罰鍰得採分期繳納規定。

增列高速公路、快速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,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、快速道路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,致堵塞超車道行車的行為者,處汽車駕駛人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。

疏縱或牽繫禽、畜、寵物在道路奔走,妨害交通者,罰鍰由新台幣以一百八十元提高至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。

汽車駕駛人無照駕車違反條例規定,應受吊扣駕照處分,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,不得考領駕駛執照。

放寬終生不得再考照的限制:明定終生不得再考照者,肇事致人死亡和重傷案件,受處分人經吊銷駕照處分執行分別已逾十二年及十年者,如符合特定條件,可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考領駕照。

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、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,及在車道上、車站內、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,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,不聽勸阻者,處行為人或雇主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,並責令撤除。

為避免嚴重超載者採取消極方式抗拒過磅,甚至拒絕停車接受稽查等,危害行車安全,草案明定,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一公里內路段,未依指示或不服交警等人員的指揮過磅者,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一萬元罰鍰,並得強制過磅。
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051209/43/2mhtk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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